讓安圭拉公司成為你的投資諮詢

安圭拉公司使用的借貸收取利息的海外公司有義務收取此類利息,但須在安圭拉公司繳納適用的預提稅。預先裁定管理局(AAR)在最近的一項裁決中裁定,支付給作為毛里求斯居民的投資者的債券利息應在印度繳納預提稅,除非特別豁免。

一家印度公司已與AAR取得聯繫,以確定其應從源頭扣減稅款的責任,以向在毛里求斯註冊成立的公司支付部分可轉換債券的利息。這家印度公司辯稱,由於《印度-毛里求斯稅收協定》第11條第4款的規定,應付利息收入在印度免稅。根據條約第11條第(4)款,在B國居民中任何人得益並實益擁有的在A國中產生的利息應在A國免稅,但須經政府批准並在一定程度上A國規定,引起債務索償的交易已獲得A國政府在這方面的批准。

印度公司爭辯說,已經滿足了本條規定的所有條件,因為(a)利息的接收人是毛里求斯的居民,債券的實益擁有人,並且(b)印度公司已獲得印度儲備銀行批准償還債券的利息,該批准相當於政府的批准。

但是,AAR認為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是根據《外匯管理法》制定的,而第11條第4款規定的免稅只能由財政部批准。在沒有根據印度稅法或稅收協定給予任何免稅的情況下,印度公司有義務按現行有效稅率從源頭扣除稅款。AAR表示,僅印度儲備銀行批准向非居民發行此類證券,並不意味著免稅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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